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教育培训第三十一条有效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退役军人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推动军地有关部门建立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和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对军事专业资格证书,各地可视作对应职业的同级技能证书,发挥同等效力,不再重新鉴定评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