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