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倡导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生态环保、简约适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学校应当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环境保护志愿者等依法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