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建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