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