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外卖平台应当引导、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量。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收集厨余垃圾,采取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等有效措施,防止厨余垃圾污染环境,并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