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外卖平台应当引导、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量。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收集厨余垃圾,采取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等有效措施,防止厨余垃圾污染环境,并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