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九条有效产生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制定相关计划逐步消纳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前款所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我国各工业领域在生产活动中年产生量在1000万吨以上,对环境和安全影响较大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和电石渣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