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