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实现部门间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