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负责人负责的项目不得超过三个。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