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鼓励依法推选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委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