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资助、捐赠款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