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共享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具备研究交流、宣传普及、成果展示、文献储存等功能。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向公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