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