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依法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包括:

(一)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绿地、道路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以及户外区域等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三)因公共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五)公共收益的孳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