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第四节 公共收益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依法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包括:(一)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绿地、道路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的收益;(二)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以及户外区域等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三)因公共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五)公共收益的孳息;(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