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第二节 物业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公序良俗以及当地习惯。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物业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防盗网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