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有效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可以以楼(幢)为单位各推举一名业主代表作为工作人员,协助业主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专职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