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可以以楼(幢)为单位各推举一名业主代表作为工作人员,协助业主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专职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