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五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和印章刻制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存在的问题。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