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以及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二)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三)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四)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养老机构。

(五)安宁疗护,是指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或者老年患者在临终前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