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同步移交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