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等途径,提高专业素质、工作技能和服务质量。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定期安排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