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也可以将床位利用率较低的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提供养老、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的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