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优化应急场所的无障碍环境,设置语音、字幕等信息提示装置,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疏散、撤离、安置入住的老年人,预防危害发生或者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