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居住区附近闲置场所和设施,依法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

(二)餐饮、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三)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身设施、服务资源和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化养老服务;

(四)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就餐等养老服务;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利用农村幸福院、办公场所等,开设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

(六)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由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

(七)企业运用便民信息网、远程监控、无线呼叫等智能技术手段,方便老年人的居家出行、健康管理和应急处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