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