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是指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一)为当地服务的气象探测、气象通信、气象预报、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二)防汛抗旱以及城市、农村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三)人工影响天气和防雷等气象防灾减灾系统;(四)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新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项目;(五)国家规定的需要由地方建设的其它项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