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是指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当地服务的气象探测、气象通信、气象预报、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二)防汛抗旱以及城市、农村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

(三)人工影响天气和防雷等气象防灾减灾系统;

(四)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新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项目;

(五)国家规定的需要由地方建设的其它项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