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乡建设、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等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