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防雷装置安装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