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七章 湖泊保护监督和公众参与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湖泊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接到检举和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