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七章 湖泊保护监督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湖泊生态修复方案和审批沿湖周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