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泊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湖泊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