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章 湖泊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湖泊内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转移至其他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从事经营的船舶,不得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