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章 湖泊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容量和防洪要求编制渔业养殖规划,确定具体的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和密度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围网、围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禁止在湖泊水域养殖珍珠和投肥(粪)养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