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章 湖泊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加强对湖泊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对具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湖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相关保护标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调度,防止水源枯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和监测,防止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