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湖泊保护规划与保护范围第二十四条有效湖泊控制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与湖泊的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