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湖泊保护规划与保护范围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的,应当做到工完场清;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