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湖泊保护规划与保护范围第十七条有效湖泊保护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