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1月25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根据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鸟类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和公告禁止采砂区、禁止采砂期,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