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确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时,应当对照岗位职责、权力责任、直接监管内容、任务清单、监督检查计划,从履职情况、客观条件、主观过错、产生后果、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因生产经营单位原因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其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