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