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结合化工园区内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因素,科学评估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化工、医药制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价,形成安全评价报告。规模以上化工、医药制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其他化工、医药制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请至少三名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开展安全评价。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