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规划,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建立化工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化工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应当申请变更入园审批。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人口密集区域内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计划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新建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功能分区内。

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