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社会共治第三十九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反映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