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进行挂牌督办,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