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拥有五十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具体开展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不具备专职监控人员配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