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进员工,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和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