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规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基本情况,落实防控措施,并每月报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