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不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