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黄河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黄河河道保护治理的财政投入,协调解决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黄河河道管理保护、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做好区域内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保护河道环境,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整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