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
(二)设立河道采砂公示牌;
(三)及时转运、清除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回填采砂坑道;
(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
(五)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六)汛期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